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 序,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等
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通行管理及设施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公交车通行的车道。公交专用车道设施包括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相关附属设施。第四条 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优先保障路权分配、提高城市道路使用效率、节省公众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原则。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需调整公交专用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按照程序报批。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开展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或改造时,要与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公交专用车道建设、技术监控设备、标志标线施划和维护经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状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专用时间(全天候或分时段);在公交专用车道路口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公交优先信号灯,有条件的路口进行渠化,将公交专用车道连成网,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交专用车道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第八条 设置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城市管理部门应统筹做好绿化管理工作,适时对其两侧或者路中的行道树、绿化隔离带中的苗木实施修剪,防止影响、妨碍公交车正常通行和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公交专用车道;如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其它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一条 公交车辆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不得超速行驶、违规超车,不得随意在站台外停车上下乘客。第十二条 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应当在公交站台(点)有序候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 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有序疏散。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专用时间段借用公交专用车道:(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环卫清扫车辆、园林施工养护车辆作业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二)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且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三)遇到交通管制、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社会车辆可以在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并应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四)在保障公交车运行速度的前提下,允许单位班车、大型运营客车等大运力载客车辆使用公交专用车道;(一)其他车辆在公共汽车站30米范围内进行停靠的;(二)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等;(三)遮挡、涂改、损毁公交专用车道标识标线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