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发布,
“三统一”制度
自2025年3月1日起
全面实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要求,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三统一”制度自2025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本制度实行前已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方式归类管理,重新制定或者修订时须使用专用登记编号管理。
二、具体措施
(一)统一登记
起草单位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公文时,由起草单位对所拟公文是否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认定,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最终认定;起草单位拟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公文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认定所拟公文是否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开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办理,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登记。
(二)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制定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制定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
政府或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分别统一为“×政规〔20××〕××号”“×政办规〔20××〕××号”。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统一为“XX(机关代字)规〔20××〕××号”,如,开封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为“汴司规〔20××〕××号”。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制定机关进行编号。
(三)统一公布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更加标准化、精细化、高效化的有效方式,也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落实“三统一”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具体责任机构和人员。
(二)狠抓组织落实。制定机关要细化工作程序,增加培训频次,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准确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征、认定标准,熟悉制定流程,切实把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未按“三统一”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逾期不改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依照本通知有关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参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