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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老字号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开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示

2025/5/15 11:04:19

来源:开封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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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开封老字号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开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5月9日—5月15日)。如有建议意见,请联系我局。

 

附件:1.开封老字号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开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3.开封老字号标志设计说明

 

开封市商务局

2025年5月9日

(联系人:许美真     联系电话:22771836 )

(电子邮箱:kfsswjsmk@163.com)

 

附件1

开封老字号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封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开放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的中华老字号创建管理办法》并借鉴《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封老字号,是指我市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不断传承创新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开封老字号所属市场主体应当体现品牌性、经营主体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开封老字号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牵头组建由专家学者、行业知名人士、市直相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组成的“开封老字号”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随机抽取专家库人员组成“开封市老字号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字号评审),负责开封老字号的评审认定工作全市范围内原则上每两年新认定一批引领性较强的品牌为开封老字号,并认定其所属经营主体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开封老字号申报和认定的具体工作安排由开封市商务局发布通知确定、县区商务部门负责统筹、汇总本区域老字号申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县区老字号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开封老字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及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开封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开封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开封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经营主体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六)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经营主体申报开封老字号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经营主体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具体材料包括:

(一)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销售收入每年均正增长);

(二)品牌或字号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经营主体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经营主体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凡经发现材料造假、伪造等情况属实的,将纳入黑名单)

(九)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可不再要求经营主体提供。

第十条 县区商务局对本地区经营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应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商务局开封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开封市商务局组织市老字号评审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经营主体进行评审,并按照相应标准评分。根据评分由高提出拟认定的开封老字号及其所属经营主体

市老字号评审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市老字号评审将评审会意见提交市商务局研究,形成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开封市商务局在局网站对拟认定的开封老字号及其所属经营主体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开封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开封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组织专家或有关机构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开封市商务局认定为开封老字号,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开封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开封老字号证书及牌匾。

第十四条  开封老字号标识属开封市商务局标志,已认定的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可依据《开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开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名称或其商标等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经营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经营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实际控制权等发生变更的。

经营主体应按要求报送信息变更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涉及开封老字号证书内容变更的,一并提交原有证书。县区商务局应按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开封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经营主体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开封市商务局收到信息变更审核意见后进行核查,并在网站公布核查通过的经营主体变更信息,换发变更后的开封老字号证书。

第十六条 开封老字号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 开封老字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复核一次,并依据复核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分别采取约谈整改、暂停使用、取消称号等措施。优先推荐经营状况良好,品牌性、经营主体代表性、行业引领性强的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申报河南老字号。

第十八条 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地县区商务局责令其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经营主体负责人:

(一)经营主体信息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开封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地县区商务局可以建议开封市商务局暂停其开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县区商务局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开封市商务局经核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作出暂停其开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注册地县区商务局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开封市商务局。整改到位的,开封市商务局作出恢复其开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地县区商务局可以建议开封市商务局取消其开封老字号,并收回开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经营主体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最近连续3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开封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开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开封老字号和老字号经营主体基本条件的。

开封市商务局经核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作出取消其开封老字号,收回开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商务局作出暂停开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或取消开封老字号决定的,在开封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公布。被取消开封老字号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开封老字号

本市河南老字号品牌和中华老字号品牌省商务厅和商务部撤销的,自动失去开封老字号资格,重新认定办法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老字号信用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发挥全市老字号专业社会组织和各类行业协会在政策咨询、经营主体服务、宣传推广、行业自律、创新自治等方面积极作用,推动老字号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应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老字号活动,组织促进行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被暂停开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开封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且不得继续以开封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被取消开封老字号的,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开封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开封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宣传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或滥用开封老字号标识或证书及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 开封老字号认定为河南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后,按照河南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原已认定的开封老字号无需重新申报,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开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开封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开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开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开封老字号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开封市商务局开封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区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开封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开封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开封市商务局认定的开封老字号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未被认定为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品牌,不得使用开封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开封老字号标识属开封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开封老字号中英文的文字组成,标准图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开封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颜色、标准组合详见附件。

开封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开封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经营主体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开封老字号标识。

第八条开封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开封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开封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开封老字号证书及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复制、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开封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被暂停开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县区商务局负责收回并妥善保管开封老字号证书及牌匾。被取消开封老字号的,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开封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开封老字号标识的产品、服务和宣传等。原有证书及牌匾县区商务局收回后,交开封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开封老字号认定为河南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后,取得河南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适用相应规定

第十开封老字号经营主体的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使用权等发生变更开封老字号标识、证书及牌匾使用权随之变更经营主体应按开封老字号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开封开封市商务局备案

附件:开封老字号标识样式

 

开封老字号标识样式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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