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经营主体、广大农民朋友:
今年受天气因素影响,大蒜栽培进度延迟,近期外地市场出现将冷库大蒜充当大蒜种子销售的情况,严重危害农民合法权益和农业生产安全。为规范蒜种市场秩序,保障大蒜生产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苗率极低。冷库大蒜长期处于低温休眠状态,直接播种后发芽缓慢、出苗参差不齐,甚至出现大面积不发芽现象,导致缺苗断垄,影响种植密度和基础产量。
(二)植株生长衰弱。出苗后的植株抗逆性显著下降,耐寒、耐旱、抗病能力远低于正常蒜种,在生长中期遭遇不良天气或病虫害侵袭时,易出现死苗、生长停滞等问题。
(三)病虫害风险加剧。冷库大蒜在储存和休眠过程中,可能携带或滋生多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病菌,播种后易引发大面积病虫害,增加种植成本和减产风险。
(四)品质产量双降。冷库大蒜作为蒜种种植后,二次生长(面包蒜、马尾蒜)发生率大幅上升,导致大蒜商品性变差、产量显著降低,直接损害种植户经济利益。
二、相关法律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涂改标签的;
(4)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一)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各蒜种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将冷库大蒜充当蒜种销售,确保销售的蒜种来源合法、质量合格、标签规范。
(二)强化执法监管力度。杞县农业农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蒜种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以冷库大蒜冒充蒜种销售的假、劣种子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经营主体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醒农民谨慎选购。广大农民朋友购买蒜种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商家,仔细查看种子包装、标签、使用说明及质量检验证明,留存购买凭证。如发现疑似冷库大蒜充当蒜种销售的情况,可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371-28991718),共同维护蒜种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杞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7日